發(fā)布時間:2013-06-17 15:55:00 瀏覽 次
國家所有制文物收藏體制的建立
考古證實,我國有著至少6000-7000年的文明史,文化底蘊極其深厚。但是,從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中葉的100余年間,國家積貧積弱,戰(zhàn)亂不休,導致不計其數(shù)的文物藝術品流落海外,更有無數(shù)珍品被毀于一旦。
新中國成立以來,政府支持國家收藏機構傾力征集散亂于世的重要文物,初步建立了國家所有制下的文物藝術品收藏體制。
1960年11月17日國務院制定的 《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一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都由國家保護,不得破壞和擅自運往國外。各級人民委員會對于所轄境內的文物負有保護責任。一切現(xiàn)在地下遺存的文物,都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的文物的范圍是: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等;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chǎn)、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收藏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國家保護的文物范圍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 古舊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chǎn)、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的保護。
國家所有制下的文物藝術品收藏體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極大地保護和豐富了國有館藏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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